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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手機票證搭乘台灣高速鐵路取據之購票證明報支經費一案,請依規定辦理。

發佈日期:105-10-11 發佈單位:主計室

主旨:有關以手機票證搭乘台灣高速鐵路取據之購票證明核銷經費一案,

     請參考說明辦理。
 

說明:近年來主計長信箱屢有機關反映以高鐵購票證明核銷經費之疑義,

     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略以,搭乘高鐵者,應檢附票根

     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,又據高鐵公司告以,以手機票證方式搭

     乘高鐵者,可於搭乘日出站時臨櫃取得或透由網路下載購票證明。

     爰透由上開方式取得之購票證明,均可作為支出憑證,又基於網路

     下載購票證明係由當事人自行列印,故請由報支者本誠信原則就其

     真實性負責,並於該證明簽名後作為報支憑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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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4315661081按右鍵另存下載目標14315661081pdf
  • 14315661080按右鍵另存下載目標14315661080pdf
最後更新日期:108-08-06 回上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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